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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装修须关注避让承重结构,随意损坏将面临重罚

点击次数:2024-08-21 11:41:25【打印】【关闭】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直接危害房屋居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危。然而,为了追求房屋的美观性和充分利用每一寸空间,有些居民会在装修时,聘请设计团队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直接危害房屋居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危。然而,为了追求房屋的美观性和充分利用每一寸空间,有些居民会在装修时,聘请设计团队对房屋进行设计改装,对原有结构随意改动,甚至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轻则造成周围邻居家中漏水、墙体开裂;重则将会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徐汇城管长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重点关注的执法领域。


01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徐汇城管长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投诉,得知长桥四村×号×室居民在装修过程中有损坏承重墙的情况,邻居对此安全隐患感到担忧。接到投诉后,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开展初步勘查。经现场检查,确有部分承重结构遭到了损毁。执法队员当场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设法联系该处房东,并联系专业检测机构对承重墙的破坏程度进行专项检测和评估。

通过对施工人员的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处房屋是由马某负责装修。经约谈装修负责人马某,执法人员获悉房屋产权人是马某的哥哥,暂居国外,而房屋装修委托了弟弟马某负责。通过对马某普法宣传及教育,马某认识到自己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改承重结构已造成了一定后果,承诺会尽快请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承重结构修复。2024年5月下旬,承重结构修复完成,并获得了检测报告。5月28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户被损坏的承重结构已按要求恢复原状。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长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02

管理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03

执法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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