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新房装修标准实行最高限价,提出“不折不扣”做好调控
点击次数:2018-12-11 23:00:12【打印】【关闭】
12月5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显示,近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点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上市预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属地房管部门报送商品房开发项目预(销)售半年计划,预(销)售许可申请前须报送商品房“一房一价”表,并纳入网签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管理。房管部门对未按制度报送上市计划和“一房一价”表的项目,暂缓办理网签。
此外,达到预售条件的楼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预(销)售审批行政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批准预(销)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包括预售许可证及预售方案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信息等。
对于规范精(全)装修商品住房的销售,房管部门应当对新批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开发企业应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购房者自愿选择。
《通知》还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备案价格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囤积房源,不得价外加价或者以捆绑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装修等附加条件变相价外加价;不得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得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